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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6/29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7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统一整合规范,并自2026年9月15日起在全省统一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对我省现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重新规范整合,设立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其中,居家药学服务费、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放射性药物配置费等3个项目为新增项目。我省现有的静脉药物配置费等7项相关药学类项目,拟在立项指南落地后停用。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要求,在实施规范整合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后,同步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

(三)按照规范整合后的药学类项目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

(四)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

    三、有关要求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同时落实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项目价格;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并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工作,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

    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执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政策。

    解读处室: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咨询电话:0591-8631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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