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4日,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6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赋予省级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制剂医保准入的管理权责,我省已按程序制定发布了两版医保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为实现目录管理的科学规范、精准动态,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各地及时按程序开展了制剂目录调整,经过准备、申报、市(州)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形成了新版制剂目录。
二、主要内容
一是制剂目录调整情况,新增纳入57个医疗机构制剂,按规定调出671个原目录品种。其中,660个为连续两年无使用报销数据的僵尸品种,8个为制剂批准文件失效后未再注册的品种,2个因解除医保协议而调出目录,1个为停止生产的品种。本次调整后,共有2325个制剂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一院一品合并归类后为2172种,其中,西药制剂166种,中药制剂904种,藏药制剂1102种。
二是严格制剂目录管理,明确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制剂。
三是规范制剂支付管理,明确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剂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支付范围,促进中医药推广使用和创新发展。
四是公布制剂支付标准,要求各地及时公布目录内本地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全省统一执行,并明确了支付标准的具体含义。
五是要求做好制剂目录落地工作,明确做好信息系统调整、数据库更新完善、基金监管、智能监控、协议管理等工作,确保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正常结算,确保基金安全。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6年)》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