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遂医保发〔2026〕8号,以下简称《规划》)已由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实施。为便于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医药机构准确把握,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政策依据。国家医保局要求各地结合群众就医需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及区域卫生规划开展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四川省医保局将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纳入“十五五”重点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制度,提高医疗保障定点服务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资源现状。“十四五”期间,我市已建成覆盖城乡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网络,资源总量基本满足群众需求。然而,资源配置的重心正从总量扩张转向结构调整,区域间结构不均衡的矛盾日益显现,呈现出“中心过密、外围空白”的格局。总体上看,中心城区医药机构扎堆、竞争激烈,专科资源高度集中于市主城区;而偏远乡镇服务能力薄弱,基层网点短板明显。对此,亟需通过规划引导,推动优质资源向薄弱地区有序再配置。
二、规划目标
在全市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8%左右的基础上,着力优化服务供给,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家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综合医院,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家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并合理配置(如定点诊所、定点村卫生室)。城区内按800米服务半径配置零售药店1—2家,人口密集区可适当增加;在确保中心镇或人口大镇至少有一家零售药店的基础上,结合人口分布实际对其余乡镇进行合理布点。将全市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覆盖范围,力争实现“15分钟医保服务圈”全覆盖,最终达到布局均衡、功能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目标。
三、规划内容
(一)住院类医疗机构。按每千名参保人员6.47张核定规划床位,全市总量控制在合理水平,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机构床位按5:2:3进行结构引导。该规划床位总量作为医保协议床位管理的上限依据,纳入医保补充协议管理。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遂宁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做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床位管理的通知》要求,在规划床位总量范围内,参照卫生健康部门核定的各机构编制床位数、医护比等指标,逐一协商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协议床位数。协议床位使用数作为费用结算的实际依据。精神疾病类机构医保床位管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类医疗机构。诊所类机构按综合服务人次、服务面积加权测算规划总量。对供给饱和县(市、区)通过动态调整逐步压减回归规划水平;对乡镇空白区域,新增指标予以倾斜,鼓励机构向薄弱乡镇迁址或设立分支机构。血透门诊以患者实际需求为核心配置血透单元,预留10%弹性空间应对患者增长、设备损耗等。
(三)定点零售药店。以800米服务半径为基准,结合人口密度调节系数核定区域总量。新增定点指标优先投向无定点药店乡镇、居民密集区域,鼓励存量药店迁址置换补齐布局短板。
(四)其他情形。新增的中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或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基层机构等,不受规划指标限制。
四、管理机制
(一)年度考核与协议管理。落实年度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医保服务协议续签依据,不合格机构不予续签,整改仍不达标的退出定点。
(二)信息公开与监督机制。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基金风险与管理机制。收到省级及以上医保部门基金运行预警通报时,原则上暂停全市新增医药机构定点;待预警解除,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方可恢复新增定点受理。
五、组织实施保障
(一)压实管理责任。市医保局统筹全市规划编制,各县(市、区)医保局负责辖区规划指标落地实施;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牵头编制年度资源配置计划,各级经办机构抓好执行落地。
(二)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医保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动,推动本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
(三)落实全周期动态管理。严格对照年度配置计划开展定点遴选,规范准入评估,健全不合格机构退出机制。
(四)综合监管引导。统筹协议管理、日常检查、违规退出等手段,引导医药资源合理流动,避免无序恶性竞争。
六、其他说明
本《规划》实施周期为2026—2028年。实施过程中参保人口、医疗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可按程序对规划指标予以调整。本解读由遂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