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药监发〔2021〕2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114号)要求,在《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06号)规定的9大类69个品种基础上,其余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纳入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范围。从2022年6月1日起,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唯一标识。现将做好第二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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