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医疗器械采购信息补传及发票退回审核
◆ 受理部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
◆ 办理依据
1.《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93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2017〕41号)。
◆ 受理范围
(一)医疗器械采购信息补传审核
医疗机构在提交申请的当月及前三个月已使用但尚未采购下单的医疗器械,可按使用时有效价格(历史议价、集采中选价)申请补传采购订单。
(二)医疗器械发票退回审核
医疗机构通过招采子系统与配送企业完成验收的医疗器械发票。
*仅适用于开票日期为前三个月及当月的发票。
◆ 申报材料
(一)医疗器械采购信息补传
《医疗器械采购信息补传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发票退回
《退回已验收发票申请表》。
◆ 工作流程
(一)医疗器械采购信息补传审核
1.申请
医疗机构通过门户网站(www.smpaa.cn)登录招采子系统(医院业务登录)进入“业务经办→耗材→采配管理→医疗器械采购信息补传”模块进行申请。
(1)保存补传申请
采购方式为“非系统采购”的,申请流程为:①选择采购方式:非系统采购。②选择使用时有效价格的类型:历史议价、上一轮集采价格。③选择医院配送点。④上传申请材料。⑤对申请提示作勾选确认。⑥保存本次补传申请。
采购方式为“系统采购”的,申请流程为:①选择采购方式:系统采购。②选择医院配送点。③选择产品系统编码。④确认是否含伴随服务。⑤上传申请材料。⑥对申请提示作勾选确认。⑦保存本次补传申请。
(2)新增产品采购明细信息
使用时有效价格的类型为“历史议价”的,医疗机构确认产品信息并输入产品使用时间后,系统自动匹配原使用时间的议价。并输入采购数量,选择配送企业后,方可提交。
使用时有效价格的类型为“上一轮集采价格”的,医疗机构确认产品信息并输入产品使用时间、使用价格。同时输入采购数量,选择配送企业后,系统将对采购单价进行校验,通过后方可提交。
使用时有效价格的类型为“按系统采购”的,医疗机构确认产品信息并输入产品使用时间后,系统自动匹配原使用时间的议价,或由医疗机构输入上一轮集采中选价格。初次置换人工关节类如含伴随服务,伴随服务费用按中选价格附加到主体部件价格中(髋关节对应股骨头,膝关节对应股骨髁)。同时输入使用数量,选择配送企业后,系统将对使用价格进行校验,通过后方可提交。
(3)提交补传申请
可对本次申请进行“作废、修改、提交”操作。提交时,系统将对“系统采购”的申请进行校验,如医疗机构填报的产品信息不符合“国家统一采购目录”的系统组套规则,则无法提交,并提示“本次申请的产品信息不符合组套规则,请核对后重新填报。”。
2.审核
(1)审核通过
依据医疗机构上传的《医疗器械采购信息补传申请表》进行审核,同时核对医疗机构在系统上填报的采购明细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2)审核不通过
审核不通过的,经修改后按照再次提交时间重新排队审核。
3.医疗器械采购信息补传配送情况查询
审核通过后,将自动生成采购订单,发送至相应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可进入“业务经办→耗材→采配管理→医疗器械采购信息补传配送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关联订单编号及发票。企业可按照正常采购流程获取订单,订单信息备注“补采购订单”。
(二)医疗器械发票退回审核
1.申请
医疗机构通过门户网站(www.smpaa.cn)登录招采子系统(医院业务登录)进入“业务经办→耗材→采配管理→耗材发票退回申请”模块进行申请。选择相应发票号及发票代码,上传申请材料,并保存本次申请。
可对本次申请进行“修改、撤回、作废、提交”操作。提交后等待审核。
2.审核
依据医疗机构上传的《退回已验收发票申请表》进行审核,同时核对医疗机构在系统上填报的发票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1)审核通过
审核通过,医疗机构可自行操作拒收发票。
(2)审核不通过
审核不通过,经修改后按照再次提交时间重新排队审核。
◆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一楼
邮编:200023
电话:021-31773244 021-31773255 021-31773266
传真:021-3177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