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本市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增补
◆ 受理部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
◆ 办理依据
1.《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133号);
2.《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93号);
3.《关于公布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
4.《关于优化本市医疗器械申报挂网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药械〔2023〕9号);
5.本市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文件。
◆ 受理范围
在本市已挂网、符合本市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要求且增补的规格型号所属采购单元为非中选的医用耗材(尚未挂网的中选采购单元对应规格型号除外)。
◆ 申报材料
1.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增补申请。含产品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注册证号、国家分类代码及按不同品种集采文件要求填报的产品属性如材质、功能属性分类或分组等)、本市挂网情况、外省市(含联盟)集中采购中选情况及申请增补中选价格,并对上述内容做出真实性承诺;
2.法人授权书(明确授权业务范围为医疗器械、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法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 工作流程
(一)申请
1.市药事所窗口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对于企业申报材料齐备的,由企业经办人填写《情况登记表》;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告知企业经办人所缺材料。
2.对于企业申报材料齐备的,窗口登记后转办业务科室。
(二)审核
业务科室对申请表中包含的要素是否齐全、产品是否已经挂网及申报价格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申报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核,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电话告知企业经办人需要到市药事所补交的材料或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三)公示公告
1.市药事所按季度汇总上季度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所涉增补中选产品信息,按流程进入7天的公示环节。
2.公示期结束后,按流程在官网发布增补通知,同步在系统内更新集采标识及维护中选价格。
◆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一楼
邮编:200023
电话:021-31773244 021-31773255 021-31773266
传真:021-3177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