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及9省联发的《关于实施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参与报量的所有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执行清单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采购,具体中选清单详见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相关公告。对于联合带量采购确定的人工晶体中选价格,各医疗机构不得组织二次议价。
三、执行时间
本轮人工晶体联合带量采购结果将于2020年10月15日正式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执行后库存清理工作,按原结款方式与原供货企业完成结算工作,不得拖欠。采购周期为1年。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要在2021年 10月15日前,完成“3+N” 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上填报的各中选品种的采购量,剩余用量鼓励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继续采购中选品种,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品种。 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确保30 天回款,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医疗机构将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中选人工晶体类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 -责任人,应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以确保全省中选产品的供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产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
(三)省级医保部门负责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采购平台信息化建设及中选人工晶体挂网采购工作,制定医保相关政策,各地区医保部门负责相关医保政策执行及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四)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购销合同规定供货及配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