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0年8月21日发布的《上海市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文件》(SH-HD2020-1),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依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了集中采购结果。按照《关于本市做好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0〕105号)相关要求,现将本市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集中采购品种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集中采购结果数据信息于2020年12月10日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发布,12月28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并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二)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该类品种的30%。
(四)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备选产品,由医疗机构与终端配送企业基于备选限价(备选产品挂网采购议价红线)自主议价。
(五)备案产品原则上暂停挂网采购,如医疗机构确有临床需求,可于12月23日起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下载填写《备案产品采购申请表》(由院长和党组织书记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按流程进行线上申请,审核通过后自主议价采购。市药事所将定期对外公布各医疗机构备案产品采购情况。
二、加强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管理
(一)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中选、备选、备案产品,及时验收并确认产品发票。“阳光采购平台”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的采购量比例。
(二)医疗机构可通过“阳光采购平台”议价异常情况预警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量比例进行查询。
(三)对阳光采购中选产品采购量比例低于30%的医疗机构,将进行提示。首次提示统计时间为执行后的第1个季度,从第4个月份开始每个月提示1次。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8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