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本市《关于本市做好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0〕105号)、上海市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文件(SH-HD2020-1)相关规定,按照本市续约方案,中选结果自2021年12月27日协议期满后延续1年,自2021年12月28日起执行。相关内容如下:
1、医疗机构继续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本市“阳光采购平台”将对中选产品采购总量(A/B组统算)与非中选产品(备选、备案产品)采购总量实行全周期按比例(3:7)管理。
2、中选企业继续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除遇国家及本市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
3、市药事所将与相关中选企业签订集中采购购销协议。相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在人工晶体中选产品采购、使用、供应上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4、其他规定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