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药事药械〔2023〕4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3年1月13日发布的《上海市人工晶体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H-HD2023-1)》,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依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现将本市执行人工晶体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的使用工作
1.本次相关产品信息已于2023年2月24日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发布,2月28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并提前完成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产品的采购及发票验收。
2.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3.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且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4.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未中选产品原则上暂停采购,如医疗机构确有临床需求,可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下载填写《备案产品采购申请表》(由院长和党组织书记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按流程进行线上申请,审核通过后自主议价采购。市药事所将定期公布各医疗机构备案产品采购情况。
二、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管理
1.“阳光采购平台”将自中选结果执行3个月后,开始对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与未中选产品实行9:1比例控制。后期按月统计采购情况,对未达到要求的,将关闭未中选产品采购权限;当采购比例达标后于次日自动开放。
2.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中选产品,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并及时验收确认产品发票。“阳光采购平台”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完成率。
3.医疗机构可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的<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比例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率进行查询。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人工晶体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三方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3年2月28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