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制度
参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荆门市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实际,荆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集中采购经办机构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市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1、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医用耗材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2、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
3、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入围的;
4、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5、对入围品种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6、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入围品种,影响医疗机构临床诊治的;
7、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规格、包装等信息与入围品种规格、包装等信息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8、以入围品种外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取代入围品种进行配送的;
9、违反现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的;
10、恶意申投诉,扰乱集中采购正常秩序的;
11、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北明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