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苏医保发〔2020〕22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60号)和《扬州市市管医用耗材备案采购审核操作细则》(扬医保〔2020〕76号)等文件要求,市医保局已组织对2021年4月30日之前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平台申报的普通医用耗材备案采购产品进行了确认或评审,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1年5月31日至6月6日17:30,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加盖印章的申诉投诉材料(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送至市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逾期不再受理,提交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恶意申诉投诉。
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382号(市工商银行琼花支行楼上)扬州市医疗保障局521办公室。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