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属事业单位,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冠脉扩张导引导管及导丝、口腔正畸用托槽、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53号)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优先采购使用。冠脉扩张导引导管及导丝、口腔正畸用托槽、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2年。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严禁二次议价,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为满足临床个性化需要,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
二、按时回款结算。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医疗机构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入库并取得发票之日后次月底。各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对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用耗材,根据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数据,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货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部门联动。医保部门、卫健部门、市场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医保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卫健部门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合理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