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认真做好医用耗材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药采办函〔2016〕10号
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采购行为,建立网上阳光采购制度,完善采购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福建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入围结果。2013年,省药采办组织了心脏介入、电生理和以及起搏器等3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3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不允许标外采购。
二、建立网上阳光采购制度。根据省药采办《关于福建省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安排的通知》(闽药采办函〔2015〕32号)要求,国家规定的10类高值医用耗材产品,各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阳光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阳光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监管,医疗机构HIS系统尚未与阳光采购平台对接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阳光采购平台对接,完成目录和编码对照,实现高值耗材网上阳光交易。
三、对暂未列入我省集中采购范围的高值医用耗材和国家未要求进行省级集中采购的其他医用耗材(含检验试剂)产品,医疗机构可根据“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临床需要”的原则和我省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开展以设区市、省属医疗机构为单位的联合采购。
四、2010年5月31日,我省第三批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结果履约期满后,省药采办未曾作出延长履约期的处理意见。
五、2014年4月省药采办印发的《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药采办函〔2014〕6号)予以废止。
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