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
根据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医保定点的所有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原未执行“零差率”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同步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于不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予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二、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实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后,可以参照执行所在设区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含按病种收费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参照执行按病种收费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执行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的分担比例。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签订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时,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及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情况,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付费指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