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各市直医疗机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2011年度漯河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为做好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工作,现将执行中标结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市为单位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贯彻执行,以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
二、自2012年3月23日起,全市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执行2011年度漯河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2010年中标结果停止使用。医疗机构3月23日前购进的医用耗材可延续使用至2012年4月30日。
三、全市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购耗材必须全部参加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确定选用中标医用耗材品种进行采购,严禁标外采购,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品种,不得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不得违反中标价格采购。发现违规采购标外产品,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认真签订并履行合同。2012年4月30日前,医疗机构要与中标耗材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确定购销医用耗材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及违约责任等。所签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存一份,报市卫生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一份。
五、严格执行医用耗材中标价格。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2011年度全市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按照国家现行医用耗材价格政策拟定零售价格,严禁超标准加价销售。
六、规范货款结算行为。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结算货款。
七、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公示栏、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指中标人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中标人责任,认真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发现未按合同执行,将给予相应处理。
漯河市卫生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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