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全面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等网上采购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皖医改〔2014〕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卫药〔2017〕55号 )及省相关管理政策,结合国家(安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设置相关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职能确定
(一)市医保局负责制定全市药品、耗材、检验试剂网上采购目录变更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对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顺畅。
(二)市药管中心负责市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省医药采购平台网上采购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对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网采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专项检查、重点督查,配合市医保局对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省医药采购平台网上采购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的具体情况,及时将工作情况及建议报市医保局。对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整改,相关情况抄送派驻纪检组。
(四)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根据国家、省集采等相关政策,结合自身管理要求和临床药耗需求等实际情况制订本机构网上采购流程及管理制度。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目录遴选和调整、价格执行、采购计划制订审核、入库验收、票据核验回款等。要明确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网采工作,严格权限管理,严格密码、口令管理,确保药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等网上采购工作正常顺畅和规范有序。
三、相关要求
(一)药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及医保支付价药品。采购“国家基本药物”“挂网采购药品”“第一质量类型药品”“应急采购药品”的金额占同期总采购金额比例,原则上按下表执行。
药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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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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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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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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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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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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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三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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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二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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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层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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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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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网采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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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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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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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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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药秘〔2017〕 1号及省平台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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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类型一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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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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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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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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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卫药〔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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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采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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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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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药秘〔2013〕 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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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用耗材。根据《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皖医改〔2014〕1号 )要求“已列入网上集中交易目录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必须实施网上集中采购,严禁网下交易。”备案交易目录产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总金额的10%。
(三)检验试剂。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卫药〔2017〕55号 )要求“网上备案交易目录内产品,由医疗机构根据自身需求,自行议价,网上集中采购。备案采购实行总量控制,备案采购金额占该医疗机构检验试剂总采购金额比例不高于10%。”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00 号)要求,“严格执行备案交易目录采购比例规定,医疗机构对《公告》采购范围内产品年度备案采购金额占该范围产品采购总金额比例不得高于10%,超采购比例采购的,须经内部严格审批,经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