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过渡期工作方案〉的通知》(甘药采发﹝2013﹞1号)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落实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责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配送企业名额限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中标产品(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医用耗材)每一配送区域不再限制配送企业数量,中标企业可从承担配送任务的经营企业中择优自主选择。
二、取消配送合同纸质备案及网上配送管理方确认环节,支持单方解除配送合同。配送合同由中标企业、配送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网上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主签订,双方对合同约定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从通知发布之日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停止接收企业纸质配送合同备案。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后,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两个环节建立电子合同(确定网上配送关系),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不再进行网上配送关系确认。
配送合同的变更解除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通过集中采购平台“变更、解除”及“变更、解除确认”予以实现。为确保网上配送关系及时调整,支持单方申请解除配送关系。解除方需按规定格式提出单方解除配送合同备案申请(申请格式见附件),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备案并实现网上配送关系的中止,配送合同解除的实质性内容由合同双方自行解决,发起解除配送合同申请人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省卫生厅将对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并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即时公布配送企业积分情况、中标企业的诚信记录等,各级监管部门、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企业可通过省药品采购平台查阅相关信息,提高配送效率。中标企业可以通过集中采购平台查阅医疗机构的采购及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及时优化配送,确保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四、各相关单位单方解除配送合同书面备案申请纸质材料暂递交至原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34号)。
联系人:张琳 电话:8813072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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