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3年第一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 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3〕12号) (以下简称豫 医保办〔2023〕1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医用耗材价格和医保 准入谈判政策执行工作,现将相关产品申报及审核流程公布如
下。
一、企业申报
按照豫医保办〔2023〕12号文件要求,医用耗材价格和医 保准入谈判后,新上市的同种医用耗材,以及谈判结果执行满一 年后,与谈判通过产品同组的谈判未通过产品,按照谈判通过产 品的组套方式,价格不高于谈判产品最低价的(与谈判通过产品性能特征区别较大的,应按不低于谈判通过产品降幅进行降价),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挂网销售,并按谈判通过产品相关政策纳入医保支付。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三年内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引发的医疗事故,三年内未被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三)具有相关医用耗材服务供应能力,对产品的质量负责,按规定提供售后服务。申报材料清单及填报方法见附件。
二、 审核论证
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定期组织开展申报产品的审核论证工作。
(一)资料审核。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 性进行审核。凡发现有企业弄虚作假的, 一律取消其产品申请资格,并依情节给予相应等级信用评价。
(二)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产品进行 论证,确定申报产品和谈判产品是否属于同种产品,或属于性能特征区别较大产品。
(三)价格审核。按照豫医保办〔2023〕12号文件要求,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申报产品组套方式及申报价格进行审核。 若谈判产品有新的全国最低价产生,应以新的全国最低价为标准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核。
三、 发文执行
对符合条件且达到价格要求的申报产品在省医疗保障局官 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拨打省医 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申投诉电话(0371-69698551),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成公示后,报省医疗保障局发文执行谈判产品相同政策。
此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张亚磊
联系电话:0371-69698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