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全区贵重医用耗材集中议价采购配送企业调整及相关情况的紧急通知
各医疗机构及成交/配送企业:
按照《关于统一调整2005年全区贵重医用耗材成交产品配送企业的答复》(桂卫医[2007]39)的规定,我公司在四月份完成了配送企业的统一调整,并对原成交产品及成交企业的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进行了详细的重新审核,已将审核结果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对符合本次调整要求的配送企业,我公司将陆续在交易平台网上对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交产品由新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重新调整的配送区域由新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同时终止原配送企业对该成交产品的配送资格。第一批重新调整配送企业名单及配送区域详见附表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贵重医用耗材集中议价采购(延期)分配送更改情况一览表》。
2、对于部分产品注册证或配件注册证已过期的产品,各医疗机构在采购时,其生产日期在注册期内的,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使用,如产品生产日期超出注册期之后的,各医疗机构须要求企业提供新的产品注册证或配件注册证(2002年、2003年获准注册的境内第三类及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6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02年、2003年获准注册的境内第三类及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正式受理重新注册申请的,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重新注册审批期间可以继续使用。重新注册审批结果明确后,生产企业应当凭新核发的注册证书作为产品合法上市的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或配件注册证已过期的产品详见附表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贵重医用耗材集中议价采购成交产品资质材料审核情况一览表》。
3、对于部分成交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各医疗机构不得向此类企业采购原中标成交产品,直至企业递交合法有效的资质材料。期间,医疗机构须使用此类企业的原中标成交产品时,必须进行备案,获得广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许可证已过期的部分成交企业经营名单详见附表三:《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贵重医用耗材集中议价采购成交企业资质材料审核情况一览表》。
除了涉及上述需要调整的成交/配送企业及相关产品,其它产品采购仍保持不变,直至下一采购周期。
咨询电话:0771-5532062 龚小姐
特此通知。
附: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广西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