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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部分药品医用耗材续约结果和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0   

所属项目:2020年广东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导 项目编号:GDYJHCDL202001 信息来源:查看

摘要:

1、续约医用耗材建立配送关系时间:6月17日-6月29日

2、药品联盟采购建立配送关系时间:6月17日-7月11日

正文: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县(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豫医保办〔2020〕40号)有关要求,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为确保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河南省组织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广东联盟多焦点人工晶状体和冠状动脉扩张导管类医用耗材续约结果,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的顺利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药品范围

1.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采购周期3年及以上的中选品种,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采购周期2年及以上的中选品种,河南省组织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约品种(见附件1)。

2.广东联盟多焦点人工晶状体类医用耗材续约品种(见附件2)、广东联盟冠状动脉扩张导管类医用耗材续约品种(见附件3)。

    3. 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品种(见附件4)。  

(二)执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有关规定参加。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

1.第二、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和河南省组织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约品种约定采购量根据各医药机构自主申报情况确定。

2.广东联盟多焦点人工晶状体类医用耗材和冠状动脉扩张导管类医用耗材续约品种约定采购量根据各医药机构自主申报情况确定。

3.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YPLH-YD2022-1)中有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在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医疗机构)原则上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使用量不低于同品种药品用量的80%。

(二)采购周期

1.第二、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续约品种、河南省组织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约品种、广东联盟多焦点人工晶状体和冠状动脉扩张导管类医用耗材续约品种,本次执行的采购年度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品种,申报企业3家及以下的品种协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其他品种协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协议期满后,可根据情况延长1年。第一采购年度自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

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安排

(一)中选产品信息维护

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企业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要求,做好中选企业资质维护、中选产品信息维护等工作。

(二)约定采购量分解

2022年6月20日前,各级医保部门将续约药品医用耗材和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逐级下达,并分解到所属医药机构。

(三)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

2022年6月29日前,续约药品医用耗材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2022年7月11日前,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

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电子交易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

(四)价格调整和医药机构采购

1.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约品种、广东联盟多焦点人工晶状体和冠状动脉扩张导管类医用耗材续约品种价格保持现有标准不变。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约品种,在我省挂网销售的中选药品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

2.河南省组织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约品种烟酰胺以企业续约承诺价格为准,其余品种价格保持现有标准不变。

3.2022年7月11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药品价格进行统一调整。其中,在我省挂网销售的中选药品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

4.各级医保部门督促辖区内医药机构按规定进行采购供应,确保我省群众能够及时购买到中选药品。

四、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一)明确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政策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规定执行。

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

(二)确保及时结算货款

医药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严禁以承兑等形式变相拖延货款支付行为。各级医保部门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60号)有关要求,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中选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的监督,对医药机构不按时回款的,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方式予以惩戒。

(三)其他政策及保障措施

续约及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仍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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