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用耗材新编码(第一批)公示及实施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力、铁路分中心,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新编码数据库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83号)精神,决定建立福建省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新编码数据库。现对福建省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新编码(第一批)(以下简称首批医用耗材新编码)进行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与公示期
本次公示的福建省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新编码(第一批)范围为部分列入《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004版)项目除外内容的医用耗材(见附件1)。其他列入除外内容的医用耗材编码将另行公示。
公示期为2013年6月14日至7月15日。公示信息查询网址:福建省人社厅网站(http://www.fjlss.gov.cn/)-政务公开-公告公示栏。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做好各单位现使用耗材与医保医用耗材新编码的数据比对与对应工作。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做好各单位医用耗材信息的核对工作。
各有关单位在进行数据比对与核对前,请详细阅读《医用耗材新编码比对说明》(见附件2)。对于在数据比对与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本级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用耗材生产经营单位可向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进行申报,各地市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涉及产品信息有误或更新需变更的,请填写《医用耗材新编码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涉及首批公布编码除外内容耗材品种有遗漏的,请填写《医用耗材新编码申请表》(见附件4),于2013年7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医保中心待遇审核科,同时递交相应表格电子版本。
(二)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应督促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用耗材新编码的数据比对与对应工作。各设区市医用耗材新编码工作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医用耗材新编码实施工作,对于各医疗机构在数据比对与对应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三)医用耗材新编码数据库及管理软件按照全省统一开发、全省各自独立的医保信息系统实施同步改造的方式进行,各有关医保管理部门应在2013年7月底完成本地医保系统改造工作,本地化改造相关费用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四)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新编码本地化设置及结算启用工作,原则上本地化设置仅限于医保自付比例和支付限价,本地化设置及结算启用工作均需登录全省统一编码管理软件上进行,本地医保系统不再进行编码增、删、修改工作。
三、医用耗材新编码使用安排
为保障参保人员利益以及全省医保联网结算顺利开展,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务必于公示期结束前做好本单位在用医用耗材数据比对与对应工作;各有关医保管理部门可向省医保中心索取全省统一编码管理软件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及时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联调测试和试用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在2013年8月底前完成以上准备工作,2013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医用耗材新编码(第一批)联网结算,原有除外内容编码停用时间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一)省医保中心: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5F
联系电话:0591-87623959(待遇审核科)
0591-87547692,87547702(信息管理科)
0591-87549304(传真)
电子邮箱:fjybyyhcsb@163.com
(二)省人社厅医保处:
联系电话:0591-87534027
五、其他事项
附件1-4下载地址:福建省人社厅网站-政务公开-公告公示栏;附件5-7下载地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可至FTP://172.16.1.151医用耗材新编码公示信息目录(用户名:yy,密码yy)下载;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单位可登陆福建省人社厅网站(http://www.fjlss.gov.cn/)-专业子网-医疗保险网-医用耗材申报-医用耗材审核公示页面查询。
附件:1.首批公布编码除外内容表
附件1首批公布编码除外内容表.xls
2.医用耗材新编码比对说明
附件2医用耗材新编码比对说明.doc
3.医用耗材新编码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件3医用耗材新编码信息变更申请表.xls
4.医用耗材新编码申请表
附件4医用耗材新编码申请表.xls
5.福建省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新编码(第一批)
6.首批公布编码除外内容不予生成编码耗材信息表
7.首批公布编码除外内容待定耗材信息表
福建省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