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医疗机构,有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2012年度河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后,总体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辖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切实加强后期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网上监控和现场督查等方式,定期检查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中标企业要认真做好医用耗材网上配送工作,对医疗机构发送的采购订单,及时确认、供货,保证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中标结果的执行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网上采购和产品入库,使用的中标产品必须通过河南省医用耗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将定期公示各省辖市和省直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情况。
二、医疗机构在不高于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的前提下,可充分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与中标企业重新进行成交确认,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品种、数量、回款时间、成交价格(网上采购订单的中标价格可修改为重新确认的成交价格)等,实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最大限度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三、为保障临床需求,对下列未中标但临床必需的医用耗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医疗机构使用进口胶片(干式激光、普通冲洗)、进口止血材料、国产止血粉、国产心脏瓣膜及补片、透析器(高通量)、透析粉(含有枸橼酸)时,应在不高于原采购价前提下,参考同类产品已中标价格进行议价采购。
(二)医疗机构使用中标的进口心脏瓣膜和氧合器时,对于缺失规格型号的产品,可参考同厂家已中标产品价格进行议价采购。
(三)医疗机构确需使用上述产品时,应严格遵循临床必需、程序合规的原则进行采购,并且每季度如实填写《医用耗材采购情况统计表》,同电子版一并报所在地市医药采购工作机构,驻郑省直医疗机构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省、市两级医药采购工作机构应加强对上述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未按时报送统计表的,按擅自采购非中标产品予以处理。
四、2012年度河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用高分子类产品仅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批准的第三类医用耗材。属于第一、二类的医用高分子类产品,医疗机构可按原采购方式采购。
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