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医保综〔2021〕100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管委会)医保分局、卫健局(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我省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1〕5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及时确定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闽医保〔2021〕53号文件要求,及时填报、确认约定采购量,要优先选择同等质量价格低的产品。各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登录采购平台签署确认合同。
二、加强宣传引导,做好临床保障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做好面向患者的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各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要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中选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先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任务。
三、及时调整系统,确保医保支付到位。市医保中心、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院HIS系统的医保支付信息调整衔接工作。
四、加强部门协作,完善集采工作机制。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中选产品由医保中心统一代为结算货款,医疗机构均应通过采购平台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保中心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共同做好舆情监测,市场监管局要将中选产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强化全链条质量监管。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我省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