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集采办字〔2023〕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HCDL202201)和《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公布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为做好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
(二)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为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和第一年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4月25日零时起,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
三、采购周期
本次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从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第一年采购周期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
四、采购平台
自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和有关企业通过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ggfw.ybj.jiangxi.gov.cn),点击“招采系统”区域“立即进入”按钮,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广东联盟心脏起搏器集采”,采购配送相关中选产品。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应按要求签订三方协议(详见附件3)。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原则上继续采购具有增量使用资格的中选产品。
(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和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生的网上采购数据确定结算金额,由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
(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对上季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省属医疗机构的监测工作由南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