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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4   

所属项目:2011年浙江省金华市市级医疗卫 项目编号:JHSJHCCG-2011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金医保发〔2019〕6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医院、药店:

为进一步落实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工作, 现将《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

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医改联席办〔2019〕1号)、省卫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6〕6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规范流通秩序,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

(二)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

(三)规范药品耗材采购行为,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程接受监督。

(二)坚持质量优先、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

(三)落实带量采购、保障供应,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三、采购主体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组成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联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采购联盟),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药店参与。市采购联盟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心医院)。由市医保局、三级以上医院纪委书记等人员组成市采购联盟监督小组,对药品耗材带量集中谈判过程的监督。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管。

四、采购范围和方式

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上的所有药品耗材均可纳入带量集中采购价格谈判范围。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保障供应为前提,由市采购联盟初选推荐专家组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负责推荐每批带量采购的初定目录。统计上年度药品采购量,汇总编制初步采购清单。由市采购联盟审定谈判专家组对初步采购清单进行审定,确定采购品种(指定规格、剂型、质量层次等)及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采购量的60%。

五、采购周期

本次集中采购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跟随联动。各级政府办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和目录外采购,禁止网下利益输送。

六、明确相关政策

同一谈判品种的药品耗材以入围品种实际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各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医疗机构使用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同一谈判品种的药品耗材,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结算;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仍按原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医保定点药店按实际采购价格上浮不超过15%的价格销售,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结算。

七、药品耗材的配送和价款结算

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和药店。为加强药品配送服务,鼓励优先选用在金华本地配送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药品配送企业。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推行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新平台,确保30日之内支付货款,降低药品生产企业流通成本。

八、强化监管

医保部门要监测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执行中选产品使用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从严管理,对采购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单位,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卫健部门要将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要加强各医疗机构申报采购数量完成情况监督,鼓励医疗机构在完成申报采购数量的基础上,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耗材,将中选药品耗材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医院等级等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耗材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临床用药用耗安全;要加强对药品耗材生产经营的监管,严防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严厉打击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耗材、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要加强谈判各部门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药品耗材目录初选、采购清单制定、价格谈判过程的监管。同时对中选品种无正当理由使用量明显下降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九、工作部署

(一)准备阶段。制定带量采购方案,实施细则,确定采购品种和数量。

(二)采购阶段。完成带量采购谈判工作,并组织各医疗机构和药店与生产企业签订订货合同。

(三)实施评估阶段。采购完成后,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和药店按量采购,并及时评估。适时开展下一轮药品耗材的带量采购工作。

本方案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

采购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医改联席办〔2019〕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药品耗材带量采购,金华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实施方案》,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规范流通秩序,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

(二)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

(三)规范药品耗材采购行为,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程接受监督。

(二)坚持质量优先、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

(三)落实带量采购、保障供应,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三、采购主体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组成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联盟委员会,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药店参与。市采购联盟监督小组对药品耗材带量集中谈判过程的监督。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管。

四、采购范围和方式

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的所有药品耗材均可纳入带量集中采购价格谈判范围。由市采购联盟审定采购清单,确定约定采购量不低于上一年度采购量的60%。

五、采购周期

集中采购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

六、 明确相关政策

同一谈判品种的药品耗材以入围品种实际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各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医疗机构使用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同一谈判品种的药品耗材,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结算;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仍按原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医保定点药店按实际采购价格上浮不超过15%的价格销售,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结算。

七、 药品耗材的配送和价款结算

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机构。推行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新平台,确保30日之内支付货款,降低企业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八、强化监管

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带量采购指导和监管工作。

九、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张玮琦(电话:834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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