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医管〔2015〕6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全市参与招投标28家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咸宁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咸宁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咸宁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咸宁市物价局监审证(监审证副本编号12067)、《咸宁市关于违反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处罚规定》(咸卫发【2011】22号)及《关于加强咸宁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商品管理的通知》(咸卫发【2011】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基本原则
(一) 全市各相关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自觉按照招标文件采购中标产品,确保所有中标产品的采购和供应都在网上进行交易,杜绝线下采购。
(二) 咸宁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所用中标产品及备案采购产品的采购和供应必须通过其指定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二、 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监督全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招标的中标企业(本文所提的中标企业均包含其授权的配送企业)和采购单位,严格按照合同供应和使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
(二)做好采购单位、招标代理公司及中标企业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市各采购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
(四)协助监督管理办公室对网上交易活动中出现的违规事项进行核查处理。
三、采购单位的职责
(一)确保本单位所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是中标产品目录中的品种,必须通过采购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采购。
(二)根据单位临床需要,及时上网向中标企业发送采购订单,并进行网上交易。
(三)必须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不得与非入围或入围非中标的生产和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不得以高于中标产品的成交价进行采购。
(四)如果采购单位需要使用属于新技术、新上市的产品,即实行报批制:由采购单位上报到采购办公室进行审核经过专家审定后方可进行网上采购。
(五)及时与中标企业结算货款,货款的结算期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六)协助采购管理办公室做好本单位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统计工作。
(七)对违反以上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行政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风建设的评价内容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招标代理公司的职责
(一)委派专业人员专门负责本周期内咸宁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统计工作,按照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进行数据统计。
(二)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升级,并对各采购单位和中标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各个采购单位的网上交易进行整理,并按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进行统计汇总。
(四)每月底及时通知中标企业前来缴纳中标代理服务费。
(五)每月把网上交易情况及收取中标代理服务费情况进行汇总,并做报表上交给采购管理办公室。
(六)及时发现网上交易的异常情况,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报。
(七)每月汇总中标企业未前来交中标代理服务费的清单,并上报到采购管理办公室。
(八)不得与采购单位或中标企业串通造假,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报表。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各个采购单位和中标企业的巡查工作。
(九)对违反以上职责的,情节较轻的,采购管理办公室责令其及时改正,情节较重的,终止其执行本项目,今后不得参与咸宁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 中标企业的职责
(一)中标企业必须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二)严格按照其中标品种的规格型号,以不高于中标产品的价格进行交易,保质保量供应合格产品。
(三)中标企业必须与各采购单位在采购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网上交易系统下订单,并对采购单位在网上下的订单及时响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确认和发货。
(四)无论采购单位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中标企业都要根据采购单位需求保质保量按时供货。紧急情况下,4小时内送到,边远山区6小时送到;正常情况下,24小时送到,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五)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周期内,中标企业每个月初必须自觉向招标代理公司缴纳其所销售产品的中标代理服务费,该费用为其所销售产品总金额的0.9%。缴费之前与招标代理公司复核金额,可选择网上支付,也可以交现金。逾期不交者将予以处罚。
(六)中标企业严禁与采购单位进行线下交易;严禁与招标代理公司串通造假。
(七)不得在销售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采用财物或其它方式进行贿赂,也不得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八)违反上述职责规定,情节轻微的,进行网上通报,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网上通报超过三次的,给予警告;超过五次的,终止该中标企业的配送资格,通报所有的采购单位;情节特别严重且屡教不改的,三年内该中标企业不得参加咸宁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采购招标业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 其它
(一)本管理办法由咸宁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