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各成交供应商、各配送商:
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已完成2016年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成交结果网上交易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交结果合同执行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合同交易期为18个月。
二、医疗机构库存产品使用时间:原已经采购库存的非成交产品使用至2016年9月30日,在2016年10月1日后仍有库存产品的医疗机构请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购入价和库存数量列表上报工作机构(具体表格详见附件),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监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监指委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协调处理。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医疗设备(药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作用,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和健全各项采购管理制度,定期公开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使用情况。
四、对列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详见采购文件的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成交产品目录购进成交产品,全面实现网上采购,不得进行网下采购和向非成交供应商或配送商采购相应产品。采购人员要结合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使用特点,积极做好成交产品的网上采购计划,对成交产品的采购应实行批量采购,避免影响临床使用需求,并及时、准确做好验收入库后的网上订单到货管理工作。
五、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执行《2016年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成交确认合同》、《2016年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2016年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做好网上交易的各项工作,及时完成网上订单确认和成交产品配送工作,成交供应商或配送商不得配送列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的非成交产品和以邮寄方式配送成交产品。
生产、经营企业应自觉遵守集中采购的各项规定,对成交后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非法促销活动,或违法提供回扣和其他商业贿赂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部门将严肃查处,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在网上公布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名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有关价格调整。根据《2016年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文件》的规定:
1.成交候选产品公示期间乃至成交后,医疗机构发现价格明显较高的产品,可提出合理的降价要求,并通知供应商进行重新报价,必要时,监指委办公室可组织专家对降价要求及供应商的重新报价进行论证。供应商必须响应医疗机构的降价要求下调产品的成交价格,并对所有医疗机构执行,否则将暂停该供应商的网上交易资格。
2.集中采购周期内,如供应商要求下调产品的成交价格,须经监指委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对所有医疗机构执行。
七、各级医疗机构在使用成交产品过程中对成交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请以书面的形式向工作机构或管理机构反馈,监指委办公室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管理机构: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监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57-83039250、83999763,传真电话:0757-83999761。
工作机构: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联系电话:0757-83636010、83636083、83636078(技术),传真电话:0757-83636088。
见附件:
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监督指导委员会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