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广东省佛山市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增值税纳税人客户开票信息登记的通知
各成交供应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的相关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为及时高效地满足客户的开票需求,请各企业务必按要求递交所需材料,具体如下:
一、所需材料及填报要求:
1、《增值税发票客户信息表》扫描件:下载附件格式,通过办公软件填写,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彩色扫描;
2、《增值税发票客户信息表》word文档:与扫描件内容一致、未经打印盖章的word文档;
3、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扫描件:均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彩色扫描。若已办理“三证合一”,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二、递交方式:
请于6月30日(含)前,将上述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fshhcwb@qq.com ,邮件标题格式须为“xxx公司开票信息”以作识别。
三、注意事项:
1、若已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开票信息的,则无需重复提供上述材料。
2、如未能提供上述材料,我司将无法对汇款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757-83636076、0757-83636079,传真电话:0757-83636088。
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