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调整为于2022年4月30日起落地实施,采购周期相应调整,采购周期为2年。
二、各区(县)分局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
三、市医保中心要主动对接省医保中心,做好人工关节医保耗材编码及支付标准维护入库工作,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四、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提前做好中选产品采购合同签订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及时维护信息系统,规范使用医保耗材编码,确保中选产品带码入库、带码使用、带码结算。有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强化国家(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报送本单位国家组织人工关节的执行情况。
五、经评估,若我市符合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触发条件,将统筹考虑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变化,调价总量向人工关节置换相关手术项目倾斜。
六、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医保局反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