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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1   

所属项目:2020年广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委)、市场监管局:

  为助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根据《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及《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联盟地区集团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HCDL202102)等文件精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确认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预采购量的医疗、疾控机构;其他医疗、疾控机构可与中选企业协商采购。

  (二)品种范围。采购品种范围为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中选品种。

  (三)预采购量。预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在省平台确认的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

  (一)本次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的采购周期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周期为1年。

  (二)采购周期内,各采购主体需确保完成预采购量;超出预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无法供应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由医疗机构在中选品种中自主选择替补供应企业。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分解预采购量,及时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平台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将我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预采购量分解至各地市、县(市、区)及各医疗机构,及时维护中选品种信息,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品种情况。要组织医疗机构、中选品种生产企业及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可自主选择省、广州、深圳任一平台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未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协商采购后,应及时通过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合同,按管理权限报相应医保部门。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优先使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按采购平台医用耗材管理的有关要求,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

  (三)落实主体责任,保证质量和供应。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严格质量管理,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和供应,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对不能履行供应供货义务的中选企业,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结果,采取约谈、书面提醒告诫、披露失信信息、限制或中止品种挂网及采购等措施进行监管,并按照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确保中选品种供应。

  (四)落实结算政策,确保回款。各地要建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结算专户和履约保证制度,根据医疗机构采购金额,从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基金和预拨周转金中,按照不低于中选品种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划入结算专户,专项用于货款结算,采购量完成后,仍应继续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并保证及时回款。医疗机构作为回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按合同约定及时与中选企业结算。

  (五)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医保部门要开展对医疗机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板、印发宣传页等方式,宣传解读省耗材集采政策要求、重要意义,做到机构全覆盖、人员全覆盖,提高医务人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确保我省组织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分工,注重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实。压实各方责任,做好对辖区内各接种机构使用情况的监测,随时掌握使用进度,及时上报各项信息。

  (三)加强风险防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好应急措施,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情应对,合理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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