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1﹞257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落实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35号)要求,为确保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执行,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产品范围: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产品。
(二)医疗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执行本次中选结果。
二、主要任务
(一)配送企业选定。严格落实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要求,生产企业按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配送企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或现场递交的方式报送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首次登陆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的企业,需办理CA数字证书。所有选定配送企业应及时到配送区域医保管理部门报备。
(二)配送关系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将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建立的配送关系导入系统,医疗机构勾选产品至采购目录,并选定配送企业。
(三)购销协议签订。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及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销协议(模板)(附件2),组织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企业确定协议采购比例,签订购销协议等工作。
(四)应急保障供应预案制定。为保障疫情突发时新冠检测试剂的持续、足量供应,各中选企业需制定突发新冠疫情应急保障供应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人员组织、职能职责、应对措施、保障方案等内容,于12月15日前以邮寄或现场递交形式报送至自治区药采中心。
三、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产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应及时验收入库。
(二)产品配送。生产企业是产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产品的及时足量供应。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完成配送;紧急订单,应在订单发送时间起4小时内回复并完成配送;特急订单,应在订单发送时间起2小时内回复并完成配送。
(三)货款结算。医疗机构作为货款支付责任主体,要与配送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中选结果自2021年12月15日零时起执行,执行周期为1年。
五、其他事项
(一)邮寄地址: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 乌兰察布西街19号 内蒙古医药采购中心 0471-4930595;
(二)系统用户注册。初次参与内蒙古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的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需要在“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网站注册用户名和认证,网址:https://ylbzj.nmg.gov.cn/ggfw/hallEnter/#/Index;
(三)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及相关文件、协议约定等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