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健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市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规范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巩固医药卫生领域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成效,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现就我市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设备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诊疗行为,进一步提升群众就医满意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规范医疗设备采购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诊疗行为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和重点推进的医改工作之一。开展集采工作、规范诊疗行为,有利于降低人民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规范药械流通秩序,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强化全流程管理,持续加强监管,堵塞漏洞、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巩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效,推动医疗设备采购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及诊疗行为规范化,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加强采购管理,规范诊疗行为
(一)开展医疗设备集中采购
1.实行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疾控等卫生机构,下同)批次采购数量大且省卫健委未实行省级集中采购工作,临床使用较成熟、差异化小、市场竞争充足的医疗设备,落实配置许可法定程序后,实行市级集中采购,以量换价,发挥规模效益。各医疗机构按年度预算要求于上一年度11月底前上报次年度设备采购预算及需求。除年中上级部署的新工作、新要求外,原则上不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2.统一集中采购平台。市卫健委牵头成立市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集采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集中采购工作。未纳入集中采购设备清单的项目由医疗机构负责采购。因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购置的医疗设备,经各县(市、区)卫健局研究同意并报市卫健委备案后,可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市属医疗机构报市卫健委研究。
3.规范集中采购流程。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备采购需求由县级卫健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集采工作专班,市属医疗机构设备采购需求直接报送。市集采工作专班梳理分类审核后,明确集中采购设备清单,并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工作。市集采工作专班以“统招分签”的形式,依照设备类型将各医疗机构同类设备进行分包,分批分次启动设备集采工作。采购完成后,市卫健委印发签约通知,各县(市、区)卫健局组织相关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签约,进行合同公示,做好履约验收,及时支付货款。
4.加强非集采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设备政府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宁卫财〔2024〕49号)要求,加强对非集采医疗设备项目的采购流程规范化的管理,健全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采购政策
1.全面执行线上采购。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应按要求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招采子系统)上进行阳光采购,包含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应急特殊药品阳光采购和其他药品阳光采购,以及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共享范围。
2.切实贯彻集采政策。医疗机构要有序执行国家、省、市组织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熟悉掌握集采政策法规,结合本机构历史采购量、临床实际需求用量、近年使用量变化趋势,加强临床科室沟通和临床使用评估,做到各批次集采精准报量。集采政策落地后,应合理安排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计划,确保采购任务如期完成。
3.规范线下采购行为。按照《福建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闽医保办〔2017〕130号)规定,对不在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目录内的临床治疗急(必)需药品,根据“保治疗、先采购、后备案”原则,医疗机构可先通过省级平台采购后再向医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进行零差率销售。不属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共享范围内的产品,招采子系统不予挂网的,由医疗机构依法自行采购。鼓励医疗联合体探索非结果共享范围的医用耗材统一采购。
4.有序开展普耗集采。在稳步落实国家、省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市级普通医用耗材集采工作,逐步拓宽集采覆盖面,统筹兼顾产品价格、企业综合实力、产品质量与服务、临床使用及认可等在内的多个维度,进行综合竞价,消除“一价定终身”的局限性,确保选出临床认可且价格适宜的产品。
(三)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
1.促进合理诊疗。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定期开展检查适应证、必要性、结果阳性率等情况的日常监管。医疗机构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开单前提醒、开单后智能审核、后台预警等,重点监测单一病人多次检查、超范围检查、高值高频医学检查等情况。落实处方审核与点评工作机制,确保其加强对重点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测。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基于医院信息系统的临床路径管理,提高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
2.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各医疗机构要规范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平台使用,切实形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动态调整机制,要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和本机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本机构互认项目清单。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强化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
3.创新医疗监管。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市卫健委的部署分期委派专人共同开展创新医疗监管工作,推进医疗监管重心从事后向事前事中延伸,探索医疗服务事前事中监管方式,以电子病例信息的智能化和嵌入式监管为抓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升对诊疗行为规范性的预警水平。
4.规范收费行为。各医疗机构要贯彻落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加强价格管理部门建设及人员配备。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保障患者查询权和知情权,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价格管理部门或价格管理人员每季度按照出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在院、出院病历和费用清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医保政策等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
三、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一)规范执行采购制度。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实行“谁采购、谁负责”原则,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采购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明确各职能科室职责,加强内部协调配合,落实需求计划、参数设置、预算安排等内控程序,确保各项采购制度规范执行。
(二)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集采政策管理制度,制定优先使用集采产品的院内诊疗路径,要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和疾病治疗特点,及时动态调整优化用药目录,统一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用药目录。要加大力度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及集采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合理协同使用。要指定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采购,严格执行产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建立完善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预警机制和非中选产品超占比使用院内点评约谈机制。
(三)压实规范诊疗责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四、加强行业监管责任
(一)加强医疗设备集采全过程监管。各地各单位要强化法律纪律约束,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督力度,将落实集中采购工作情况作为医院巡查、廉政监督等工作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强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的规范管理,对未按规定参加集中采购或参加集中采购无故拒不执行采购结果的医疗机构,卫健部门应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调查,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加强药品耗材集采工作监管。医保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集采执行跟踪监管工作,定期下发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情况通报,持续关注集采问题突出、多次提醒未落实整改的医疗机构,采取多种监管处置措施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提升集采履约率。卫健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督导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指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充分应用短缺直报系统,接收全市短缺药品品种及医疗机构需求,同时完善短缺药品临时替代使用机制,推进集采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的协同使用。
(三)加强诊疗行为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卫健部门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通过医疗机构自查、主管部门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整治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等违规医疗行为。全市医保部门引导、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深入开展医保基金规范使用自查自纠工作,“以查促改”引导医务人员合理开展诊疗、计价行为。
(四)加强市场行为和政府采购行为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以及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标价外收取其他费用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医疗器械、药品质量监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采购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对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五、落实保障措施
市卫健委牵头建立卫健、医保、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日常沟通协作,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加强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案情通报,强化联合惩戒,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的协同运用,推动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