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服务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号)要求,结合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实际,我们组织编写了《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经办服务指南(1.0版)》,现予印发。该指南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