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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及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9   

所属项目:2020年湖北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摘要:

征求意见时间:7月28日-8月5日

正文:

各有关医药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及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8月5日前将意见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电子邮箱hbjgzc@163.com。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

及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行为,确保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管理子系统)医用耗材全部功能上线应用后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有效衔接,现就做好我省招采管理子系统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及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采购范围

   (一)申报主体

      已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简称“申报企业”),符合申报相关要求的,均可在省招采管理子系统申报挂网及动态调整。

   (二)挂网采购范围

      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获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医用耗材27位C码、体外诊断试剂22位CJ码)的产品,均纳入我省招采管理子系统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管理范围。

      对于按照药品管理获得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纳入我省药品管理的范围。

   (三)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使用纳入挂网采购范围内的产品,均应在省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切实提高平台网采率。鼓励社会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积极参与。

      挂网采购范围外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暂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医保部门备案。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阳光挂网申报及要求

      企业在省招采管理子系统申报产品阳光挂网,须提前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获得医保编码,须提前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或省级招采管理子系统注册账号,须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须提交相关资质、产品和价格信息等。对于获得国家医保27位医用耗材医保编码的产品还需提前通过国家联审通办端口申报,报价符合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价标准,经全国其他省份核验;对于获得国家医保22位医用耗材医保编码的体外诊断试剂还需提交按要求提交申报挂网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中标)价的最低价(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截图。

      申报企业应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未提交产品价格信息的,不得受理挂网。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产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原则,经审核公示、确认、处理申诉后阳光挂网,接受日常举报和社会监督。

      对于无外省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中标)价申报挂网的,还需提供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的成本调查报告,经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再经公示、确认、处理申诉后阳光挂网,接受日常举报和社会监督。

      对于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相关要求的创新产品、公共卫生事件所需产品,经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可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核挂网。

      三、动态调整

      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企业基本信息和产品基本信息实行动态调整,有关信息通过省医保采购平台发布。

   (一)价格联动。

      已在我省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的医用耗材产品应按照全国所有省级采购平台正在执行的所有价格(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鼓励申报企业主动降价。

      医用耗材产品在其它省级采购平台出现新的低于我省医保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中标)价格(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须在新的最低价执行之日起30日内在我省采购平台申报维护新的最低价格,上传价格变动相关材料(截图),经公示后执行新的最低价格。

   (二)基本信息调整。企业基本信息、已挂网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医保采购平台进行申报,并提交变更的相关材料,经审核、公示、确认后予以变更。

   (三)价格风险处置。挂网价格水平畸高的产品,按照国家医药价格治理要求,使用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方式排除价格风险。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产品,按风险处置结果的有关要求挂网。

      四、暂停及撤销挂网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暂停挂网:

      1.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或维护挂网相关信息的;

      2.未在规定时间联动外省平台更低挂网价格的;

      3.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的;

      4.其他情形暂停挂网的。

      被暂停挂网的产品,原则上1年内不允许该产品恢复挂网。暂停挂网1年后,相关暂停情形消除的,产品可按申报要求有关规定重新申报,且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原挂网价格的,可恢复挂网。

      省招采管理子系统显示1年以上无交易记录的产品,自动列入备选目录,并暂停交易。如临床有采购需求,由有需求的医疗机构提出采购申请及有关材料,经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是否恢复交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程序给予撤销挂网:

      1.因产品停产等原因申请撤销挂网的,须提交市场监管或药监部门证明材料;

      2.因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医疗器械注册批件(证)被吊销的;

      3.产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的;

      4.其他情形撤销挂网的。

      被撤网的产品,2年内不接受该产品(以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准)挂网申报挂网。撤销挂网2年后,相关暂停情形消除的,产品可按申报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且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原挂网价格的,可恢复挂网。

      五、配送及结算

      配送企业须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或省级招采管理子系统单独注册配送企业账号,具备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的配送能力,符合国家质量体系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是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根据订单需求及时供应,保障临床需求。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原则上急救医用耗材产品须在4小时内送到,一般医用耗材产品须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由医疗保障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生产企业取消其挂网资格,经营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并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在挂网品种目录内选择采购品种,与挂网企业及时签订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生产或配送企业结算货款。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自觉遵守挂网采购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承诺,严格在省采购平台开展挂网申报销售,及时如实申报最新低价,需配合医疗机构落实医用耗材追溯法定责任,按规定提供追溯信息,在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和更高级别的包装或医疗器械产品上赋予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确保产品的流向清晰可查、质量可追溯,并对申报产品的质量负责。

   (二)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应健全内部采购制度,规范日常采购行为,积极履行医用耗材采购主体责任,依规线上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可直接将挂网限价作为采购价格,也可单独或通过医联体或医共体等形式与相应生产企业进行自主议价,但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限价,议价结果应作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

   (三)强化医保部门监测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认真落实采购政策,定期通报网采情况,切实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要将公立医疗机构线上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约谈和通报,并按要求在医保总额预算、年终清算等方面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同级卫健、纪检、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监督惩戒力度,对企业在挂网申报、采购配送、价格联动等环节出现的失信行为,及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四)切实做好网采服务保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规范内部管理,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流程,持续优化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要加强对省医保采购平台日常使用管理,及时应用国家医保局统一发布的数据标准,解决医疗机构和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对省医保采购平台医用耗材挂网价格、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开展医用耗材挂网价格治理工作,定期将省医保采购平台监测统计分析和价格治理情况报反馈省医保局。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内容由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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