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方便医疗机构、生产及配送企业做好国家、联盟及省组织开展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续约工作,按照《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要求,经研究,中选产品执行期在上半年的,我省续约执行时间统一调整为7月1日;中选产品执行期在下半年的,我省续约执行时间统一调整为下一年度1月1日;续约之前延续时间内集采产品的相关政策保持不变。按此规定,国家组织第三批集中采购药品的续约时间调整为2022年1月1日。
特此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