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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我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8   

所属项目:2020年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公立、军队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9﹞116号)精神,确保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于2020年8月1日起在福建省药械联合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http://120.32.125.17:18080/)挂网执行,周期1年。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具体中选产品信息可通过采购平台“通知公告”模块查看。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
  三、确定约定采购量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于7月19日前登录采购平台,按所有中选产品采购总量不少于本机构上年度同类耗材产品用量的70%,各中选产品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本机构上年度该产品用量的50%,上报本机构中选产品采购周期的采购量。医疗机构应根据中选产品价格及降幅情况、历史在用情况、临床需求情况科学合理报送采购量,鼓励优先选择同等质量价格低的产品。
  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医疗机构”登录入口→选择“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系统”→进行登录操作→选择“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各有关医疗机构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上报后,需导出打印《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申报表》(附件2)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如多页需加盖骑缝章)。在榕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在榕军队医疗机构应于7月20日前报送至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其余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应于7月20日前分别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由所在地设区市卫健、医保部门收集后于7月21日前分别上报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四、组织签订合同
  (一)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7月22日-7月25日登录采购平台,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电子签章。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药械企业”或“经营(配送)企业”登录入口→选择“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系统”→进行登录操作→选择“带量购销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7月26日-7月30日登录采购平台,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带量购销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医疗机构”登录入口→选择“耗材交易系统”→进行登录操作。已有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带量购销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尚无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下载带量购销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采购平台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应填报《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3),并于7月31日前分别报送所在设区市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各设区市卫健、医保部门分别负责汇总本地对应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报《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8月1日前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在榕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在榕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直接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风险防控。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过程风险管控和防范,针对各环节中的风险点,及时按照相应防控措施处置应对,确保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平稳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做好舆情跟踪,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三)加强采购管理。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业每日在采购平台上传中选产品库存量。采购平台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联系人:
  徐乃松、林博闻(省医保局),联系电话:0591-87511532
  蔡和超(省卫健委),联系电话:0591-87849057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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