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省属、市直、驻锦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中选产品生产、配送企业: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透析、输液器和预充式导管3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辽医保〔2022〕7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
自2022年10月10日零时起全市统一执行。
二、执行范围
全市有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锦军队医疗机构及自愿参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区分局)、省属、市直、驻锦军队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透析、输液器和预充式导管3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正面宣传和引导,重点加强针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患者使用顾虑。同时,密切监测投诉信访、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和管理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合同管理,畅通进院渠道。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及时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辽宁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购销合同》。此外任何相关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同时,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协议采购量,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签订购销合同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
(三)及时足额申请、下拨医保基金预付金。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按不低于中选产品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量总采购金额的50%申请医保基金预付金,在中选结果执行前预付给相关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机构及时向企业结算货款。
(四)及时结算采购货款。医疗机构作采购货款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与各相关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做好备货准备工作。各相关配送企业要按照承担中选品种的协议采购量做好医疗机构配送覆盖准备工作,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2022年10月9日前完成备货,确保中选结果执行前后的有序衔接。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