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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人工耳蜗等4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1   

所属项目:2024年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持续推进医用耗材治理,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现就我省执行人工耳蜗等4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产品范围

  1.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1)。

  2.福建联盟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2)。

  3.广东联盟超声刀头类医用耗材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3)。

  4.浙江联盟乳房旋切针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4)。

  (二)医疗机构范围

  我省参与报量和使用的医疗机构。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二、执行时间

  2025年3月2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1.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2.福建联盟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3.广东联盟超声刀头类医用耗材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原则上到2026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到期后可视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原则上延长 12 个月,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4.浙江联盟乳房旋切针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采购周期到期后未开展接续采购的继续按本通知执行。

  (二)协议采购量

  1.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1)。

  2.福建联盟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在福建省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login)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2)。

  3.广东联盟超声刀头类医用耗材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首年协议量为各医疗机构在广东省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s://igi.hsa.gd.gov.cn/ggfw/hsa-local/web/hallEnter/#/Index)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3)。

  4.浙江联盟乳房旋切针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首年协议量为各医疗机构在浙江省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系统(网址:https://sjlm.ybj.zj.gov.cn/tps-local/login)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4)。

  首年采购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第二年、第三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首年度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其中 人工耳蜗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需签订采购协议。

  四、采购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

  省药品采购中心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平台信息维护和购销协议设置工作,按中选价格挂网,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保持网上采购渠道畅通,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工作。

  (二)签订购销协议

  参加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需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由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并完成协议采购量。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三)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自执行之日起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以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采购周期内,福建联盟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注册证/产品降幅未达到相应竞价单位中选企业降幅要求的,在采购周期内各医疗机构年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上报的采购需求量(降幅要求详见附件2-1);超声刀头完成协议量后医疗机构优先采购有增量的中选产品,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增量部分使用量不超过同采购中选品种总使用量的30%。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四)确保中选产品供应

  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及时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

  (五)实行货款直接结算政策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实施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货款,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和配送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起的网上采购结算数据确定结算金额,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

  (六)加强监测和监管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质量、配送企业的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等进行动态监测,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及相关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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