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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医保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云南省联合重庆市、贵州省、河南省共同开展的吻合器、补片和胶片三类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并完成接续采购。现就接续结果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在滇部队医院,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产品范围。吻合器、补片和胶片三类医用耗材联合带量接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本次采购周期为1年,自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至续约完成。
三、主要内容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接续采购的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上报数据为准。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严格执行中选产品价格,根据临床需求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交易各方均应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并进行交易。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做好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中选产品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确保中选产品配送到位。中选企业可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品种,在省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应保持接续采购前后伴随服务供给的延续性,确保接续采购产品在医疗机构安全、及时、高效使用。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加强监测监管。中选医用耗材支付政策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纳入医保支付的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产品采购、中选企业履约等情况的监测监管。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相关要求组织非中选产品挂网及价格调整。鼓励非中选产品主动降价,与中选价格趋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好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医保部门要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加强对中选产品优先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培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改革推进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