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21〕172号
各临床检验试剂相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皖卫药〔2017〕55号)和《关于优化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产品及配送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药采〔2021〕66号)要求,经审核,现将拟增补的临床检验试剂配送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数据库申报系统,在“企业公示”菜单下查看拟增补配送企业及产品的公示信息。
二、所申报产品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9号,请至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下载)项目分类内,项目分类外的不接受申报。
三、所申报产品须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体外诊断试剂),且试剂相关的配套仪器(机器、设备、装置等)和配套耗材不接受申报。
四、对于不在申报范围内的产品,如有申报,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如属恶意申报扰乱我省医药集中采购秩序的,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五、填报内容错误或不规范的,请相关企业认真核对,并按照《关于开展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七批临床检验试剂数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药采[2021]32号)文件的附件4中有关填报要求进行规范化,在下一申报周期内重新申报。同一产品不得重复申报。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相关企业在公示期内递交申投诉登记表及相关纸质证明材料至省药采中心610室,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期:2021年10月19日至10月21日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