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司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青医保局函〔2023〕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首批非竞价牙冠产品挂网工作和四川省竞价牙冠产品价格联动挂网工作已完成,现就执行口腔牙冠类耗材挂网产品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执行范围。省内所有开展口腔种植牙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参加口腔种植牙全流程价格调控的民营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参加。
(二)挂网产品及价格。非竞价牙冠挂网产品(第一批)和四川省竞价牙冠产品价格联动挂网结果(详见附件)。牙冠挂网采购工作动态开展,后续有意愿的申报企业,仍可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挂网,省药品采购中心将根据医用耗材产品动态增补挂网流程进行审核挂网,挂网工作完成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挂网结果。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后续动态增补挂网牙冠产品公布结果后执行。
三、采购要求
(一)挂网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一体化管理系统”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工作,并根据临床订单需求,及时、足量按原材料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材料组织生产,不得替换原材料,配备足够的配套工具,保持挂网前后产品伴随服务供给的延续性,在质保期内,免费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牙冠。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做好技术培训与指导,保障医疗机构临床使用。
(二)相关医疗机构应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一体化管理系统”按挂网价采购牙冠挂网产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医疗服务、种植体、牙冠分开收费,在本机构明显区域公示相关服务和产品的实际收费标准,接受患者监督。公立医疗机构的牙冠应按挂网价格“零差率”销售;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少加价或不加价销售牙冠等口腔种植耗材。
(三)各市州医保局应加强对挂网牙冠类耗材供应配送、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实际收费等情况的监测监管,重点关注和督促公立医疗机构规范牙冠采购和使用行为,积极引导未参与种植牙耗材集采和未承诺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全流程专项治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省平台牙冠挂网价格,确保广大患者及时享受到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改革成果。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