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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04   

所属项目:2021年广东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摘要:

公示时间:6月4日-6月12日

联系电话:  020-83260225

邮  箱: ybj_jgzc@gd.gov.cn

地  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正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加强对各市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就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6月4日至6月12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20-83260225  

  邮  箱: ybj_jgzc@gd.gov.cn

  地  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邮  编:510630


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通过优化采购模式、强化价格管理、推进政策协同、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不断提高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形成统一开放的集中采购市场和医药供应保障体系,构建竞争充分、水平合理、动态调整、作用灵敏的新时代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公立医院和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

  二、优化采购模式

  (一)稳妥推进带量采购。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省医保部门综合考虑临床使用、采购金额、竞争格局等因素,科学确定采购品种,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模式,分批稳妥开展省级带量采购。综合全省带量采购推进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参与兄弟省市区开展的带量采购,有效扩大带量采购覆盖面。稳妥做好带量采购到期品种接续工作。省医保部门指导省内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做好国家集采结果落地执行,承接全省或省际带量采购组织实施工作。采购平台要充分考虑临床需求、技术路径、产品质量等因素,不断优化竞价规则。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加带量采购,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各地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品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监督管理。

  (二)规范开展挂网采购。省医保部门指导各采购平台,按照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要求,制定全省统一的药品挂网规则,对药品实行分类挂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挂网规则。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集中审核、责任共担机制,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东省)(以下简称“省招采子系统”)统一全省挂网产品信息,实现与各平台交易信息互联互通。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在省招采子系统公开挂网挂价,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在省招采子系统挂网的产品,医疗机构可选择任一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加强已挂网药品管理,规范药品实际采购价格登记、降价、撤网、暂停挂网、恢复挂网、信息变更等管理要求,区分活跃区和非活跃区,并符合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参照药品管理模式,探索加强对医用耗材的挂网管理。

  (三)严格控制备案采购。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企业后补办挂网手续。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平台登记包括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在内的真实交易信息,同步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医用耗材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港澳药械通产品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三、强化价格管理

  (四)严格执行线上采购。落实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医用耗材应当通过采购平台线上采购。采购平台优化线上采购功能,提供简便、快捷的人性化下单服务。医保部门常态化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测算工作,适时在辖区范围内发布公立医疗机构网采情况、线下异常高价采购、违规线下采购等情况。加强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采购平台和医保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共享,医保部门可调取医疗机构进销存数据开展平行比对。

  (五)有序开展价格治理。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年销售额较高、销售额异常增长或连续涨价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医保部门和采购平台通过提醒、约谈、函询等方式,指导和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针对价格风险的不同程度相应采取红黄标识、暂停挂网、撤网等处置措施。处置结果与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衔接,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定期开展价格联动。采购平台运用全国挂网价格一览表,通过数据共享、企业申报等方式定期联动药品、医用耗材省外已挂网低价。医保部门指导相关采购平台按照挂网规则合理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间的价差,管理非中选产品价格;推动挂网产品符合差比价关系,消除企业之间区域之间不合理价差。

  四、推进政策协同

  (七)促进采购与支付协同。加强政策协同,医保部门要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的协同机制。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中选品种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促进医保支付政策引导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合理形成。

  (八)优化货款结算方式。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医保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的督促指导,确保及时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机制,提升医药货款支付效率,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降低医药企业流通成本。鼓励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通过线上集中结算。各地医保部门可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耗材货款情况定期排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对欠款严重或恶意拖欠货款的信息移交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及纪检部门。

  五、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九)加强采购平台监管。建立健全政府常态化监管机制,规范采购行为,促进采购平台有序竞争,维护采购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正公平、透明规范的公共采购市场环境。省医保部门加强对全省采购平台遵守法规政策、完成集中采购任务、优化交易服务、完善配套措施等情况的统一监管。广州、深圳市医保部门作为本市采购平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监管责任。各采购平台要将集中采购方案依权限报省、市医保部门后实施,工作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事项和创新性工作举措随时报告。各地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供应、使用和结算的监管。

  (十)加强采购精细化服务。采购平台要不断优化交易系统,及时上传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交易、配送、结算等数据,持续优化交易服务,提升交易过程的便捷性,适应医药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等不同交易主体实际需求。设置关键环节交易时限,督促交易各方按照约定完成交易。完善配送出库、到货确认、退货换货等配送监测系统功能,强化超期不配送订单预警,引导医药机构合理采购。生产企业通过采购平台自主选定流通企业进行配送,地方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支持各采购平台构建医疗大健康和大数据智慧服务体系,提供健康服务、医疗保障、医学研究等决策分析服务,向供应链服务、金融服务等服务延伸,助力提高医药服务的可及性。

  (十一)加强监测监管能力。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将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纳入重点监管,依法依规处置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问题。医保部门构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多维度监测体系,依托省招采子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采购监管系统,对挂网、采购、交易、结算、配送等全流程进行监测。逐步扩大监测范围,以公立医院为主,逐步向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延伸。对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品种开展重点监测。实现采购各环节数据与省采购监管系统实时对接,形成业务闭环。逐步实现利用大数据对采购平台的绩效进行评价,促进采购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统一。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各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处理涉及采购的价格风险处置、日常投诉举报等,通过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息披露等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管。省药品交易中心(省平台)牵头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等依据开展信用评级,采集记录案件信息,及时公布评级结果。采购平台要加强交易各方不良记录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采购守信行为的正面引导,推进医药领域和医疗保障诚信建设。

  六、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整体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妥善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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