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常态化推进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合肥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医保发〔2022〕14号)精神,现将我市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二)产品范围。合肥市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合肥市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3年4月3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1年。协议期满后可根据市场发展变化、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优先采购使用。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报送确认的协议采购量。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简化采购程序,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需按带量采购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产品。医疗机构约定任务量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医保协议考核范畴,作为年度医保定额分配、基金支付等重要依据。
(二)鼓励联动降价。倡导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对未纳入本次集采的同品种其他分类产品实行联动降价,鼓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优先采购中选企业主动联动降价的产品。
(三)确保质量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配送,并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且相关配套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集中带量采购前。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的中选企业,采取告诫、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进行处理,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
(四)严禁二次议价。医疗机构对中选产品,按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为该产品的实际供货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税费、配送、伴随服务等费用,且相关配套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集中带量采购前。
(五)落实基金预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医用耗材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自产品交货验收入库并取得发票之日起,应在60天内支付货款。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医疗机构购销合同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医保预付资金的结算、清算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成系统维护。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对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及时维护。各医疗机构要对本单位医用耗材目录进行梳理,按时将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维护到单位信息系统。
(二)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耗材使用安全。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强化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监管,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向市医保部门报告;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做好相应工作。医疗机构切实加强耗材使用情况监测,保障患者诊疗安全。
(三)做好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及时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提高政策知晓率,为医药体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医用耗材中选结果全面落地执行。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