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9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公开议价工作的通知》(沪药事〔2017〕58号)的要求,拟将无有效采购记录的医疗器械(详见附件)暂停采购资格。如医疗机构对已暂停采购资格的医疗器械确有采购需求的,可向市药事所提交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书面申请文件。
公示期为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1月12日。如相关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提交纸质申诉材料并加盖公章,逾期不再受理。公示期满如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将按照医疗器械议价管理的相关办法暂停产品的采购资格。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