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及代理企业:按照《关于开展以市为单位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联合议价和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9)62号)和《关于做好医用耗材同城同价结果执行推进医用耗材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0]51号)要求,现对锦州、盘锦、葫芦岛三市《入围清单》进行部分调整,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相关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
一、调整内容
(一)进入《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清单》的产品,2018年4月1日至今三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挂网最低价的产品,需要重新确认价格。
(二)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企业主动降价、信息修改、删除等问题,由企业向主要采购医院提交问题具体情况,采购医院对问题审核汇总报到所在地医疗保障局进行处理。
二、调整方式
接到重新确认价格通知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产品确认表》,同时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和Excel电子版于2020年8月13日17时前发送至电子邮箱:jzhcjc@126. com,逾期视为放弃。
三、有关要求
企业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最低价不得高于2018年4月1日至今三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企业产品挂网价格高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的产品不允许在三市销售。
四、联系方式
单位:锦州市 盘锦市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临时办公电话: 13234160132(9 00-11:30, 13: 30-16: 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接受现场咨询。电话通道有限,建议加入QQ群咨询)。
联系人:詹才新、徐明、郜长江
电子邮箱: jzhcjc@126. com
咨询QQ群: 74787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