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CHS-DRG 付费改革对 医疗机构使用集采医用耗材的导向作用,合理兑现临床价值,不 断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建立了 DRG 付费和带量采购联动管理工作机制,由我市医疗机构组成医 疗机构 DRG联动采购集团,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 DRG 付费和带 量采购政策联动采购方案(第1号、第2号)》,现已完成运动 医学类、神经介入类和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为保证中 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鼓励非定点医疗 机构积极参与。
(二)中选结果。
详见附件1。
二、配套措施
(一)签订三方协议。12月4日起,各方用户可登录招采 子系统,选择“耗材交易管理-三方合同-三方合同项目列表”菜 单,点击 “DRG 耗材带量采购”项目“详情”按钮进行三方协议
签订,具体操作流程参见附件2。
(二)中选产品挂网。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耗 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将于2023年12月1 5日0时起按中选价格将中选产品挂网,医疗机构可登录招采子 系统进行采购,同时开始统计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各 医疗机构可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交易管理-带量采购管 理-完成进度统计”菜单,点击 “DRG 耗材带量采购”项目“详 情”按钮,查看本机构协议采购量及完成进度。其他属于集采品 种范围内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按照本市阳光挂网规定执行, 可作为中选产品的补充按有关要求采购销售。
(三)及时结算货款。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 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结清时间不超过 使用相关医用耗材的次月底,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经办机构 按医保协议总额预算管理、费用给付等相关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 预付或结算费用。
三、执行时间
采购周期为1年,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