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月5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省府路1号(工交大院)11栋2层
电子邮箱:fjsyczx@126.com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