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办发〔2022〕4号)精神,确保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在我省平稳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施平台采购
医疗机构通过国家联采办部署的“四川省人工关节带量采购平台”,对本次中选的初次置换人工关节系统和翻修用人工关节部件,分别以产品系统(不含非中选部件)和产品部件(仅含中选部件)为单位开展采购,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企业提供伴随服务(详见操作手册,可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操作指南”模块中获取)。医疗机构还可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带量采购专区,按照普通采购模式采购非中选产品,采购非中选产品时应与企业开展议价,以保持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未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采购行为将被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对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同时,按照《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10号)要求,非中选产品一旦产生新的外省最低挂网价(含挂网高线价格),生产企业应在该价格公布30天内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申请联动外省最低挂网价格。
三、及时开展基金预付
对合同约定采购量内的中选产品,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9号)规定,由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上的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预付货款,在三方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保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执行过半后预付剩余部分的货款。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拨付月度医保基金时,与医疗机构进行集中带量采购基金预付款的清算,确保基金安全。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后的超量部分,医疗机构应在产品交货验收合格30天内支付货款。
四、其他
本次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全省统一执行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其余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供应使用等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执行新的政策要求。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