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人力资源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医保中心、市直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为做好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省级工作,简化支付流程,保证结算时效,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1号)和关于印发《德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试点实施方案》(德医保发〔2021〕42 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范围和方式
10月份开展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国家、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直接结算。11月份开展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平台采购药品耗材的直接结算。适时将价格不高于中选价的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品种纳入直接结算,并逐步扩大品种范围。
二、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于10月9日前、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于10月25日前通过省药械结算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在线签订《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委托书》,授权医保经办机构代付本院药品耗材货款。不在本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耗材货款,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医保部门不得自行支付货款。各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货款结算工作,由同级医保部门负责。
三、药品耗材货款统一结算支付流程
药品耗材货款以医疗机构确认收货的药品数量、金额等信息作为结算依据。配送企业自医疗机构交货验收后在省监管平台提交结算申请,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医疗机构完成医药企业已提交的上月采购货款的结算审核,5日前医保经办部门完成复核并生成对账单,10日前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完成对账,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修正,审核无误后双方确认同意支付,逾期未确认的,系统默认审核通过。每月12日前医保经办部门生成结算明细单和支付单,每月15日前完成支付审批流程(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初审、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财务部门复核、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拨付的四级审批),通过医保基金支出户进行结算资金拨付。
四、药品货款支付监管与审核
(一)制定药品货款支付监管与审核制度。药品配送企业需在省招标中选银行开设专户。由市医保局每月根据监管专户的支付记录,统计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药品货款支付情况,并将货款支付周期、结算比率等指标纳入各县市区医保部门的考核范围,确保药品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二)建立自行结算货款监测制度。
未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的药品耗材货款,由医疗机构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至医药企业在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商户)。企业结算申请、医疗机构审核、货款结算支付等业务通过监管平台及相关银行办理。
(三)加强药品货款的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应按照“内部控制”原则,设立审核岗位,加强对平台上的收货数据和应付供应企业的药品货款、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等进行认真核对,严防错付、串户问题的发生。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级集采药品、七市联盟集采耗材和中药配方颗粒等货款的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流程参照此文件执行。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出台政策不符,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委托书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9日
附件
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委托书
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现委托贵单位于 年 月 日起,将我单位采购的纳入直接结算范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药品耗材)货款,从我单位应收医保基金结算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相应的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耗材货款是指我单位在山东省药械结算监管平台审核确认的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应付款。应收医保基金结算款大于药品耗材货款的,贵单位应按月向我单位支付剩余结算款;应收医保基金结算款小于药品耗材货款的,我单位在收到贵单位收款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不足的差额部分通过监管平台缴纳至贵单位指定账户。对于非直接结算部分的药品耗材货款,我单位将通过山东省药械结算监管平台开展线上自行结算业务。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